每周纪语 | “解密”违规旅游那些事儿

发表时间:2023-06-05 16:28

这些年,在中央八项规定的铁规矩、硬杠杠之下,明目张胆公款旅游的现象已经少了很多。

但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搞起了隐形变异的公款旅游,比如“借壳游”、“顺带游”、“夹私游”……手段翻新,日益隐蔽。

违规旅游,很多都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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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旅游,属于“违规旅游”?

最常见的是公款旅游,通过不同方式,

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有人直接花公款




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某小区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带着小区党员去北京旅游,名义是考察红色景点。费用由每位党员自费1000元,余款9720元由党员累积金开支。

党员累积金,是历年来该小区支部党员自愿上交,作为党员活动资金使用。王某某将小区4名党员上交1.2万元党员累积金存于个人账户,用于党支部活动经费。后来在组织小区党员到北京旅游时,部分费用从党员累积金开支。

2022年11月,这9720元支出已退回至小区集体账户。12月,王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有人旅游过后虚列支出,套取公款






今年2月,四川省泸县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出公差时借道旅游、虚报差旅费再私分的案例。

2021年6月20日,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四名干部去稻城县支援帮扶和工作交流。在稻城县报到交流后,他们开启了丰富多彩的行程:先后到稻城县城周边的海子山、香格里拉镇、稻城亚丁景区借道游玩。

回来后,周某填报了自己和同伴的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又以未出差的张某名义虚报了755元。款项到账后,周某扣除垫付的费用,将剩余的钱和其他几个同行人员均分。

结果,2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人被诫勉。





有人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浙江仙居某社区的一次“学习考察”,出动了68人,花费57990元。

这么大的阵仗,引起了巡察组的注意。经过调查,该社区在外出考察学习期间借机公款旅游问题浮出水面。

据时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张某某回忆,当时社区会议上,有个别党员建议“平时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既然出去了就放松放松,到附近旅游景点参观参观。”

会后,张某某与一家旅游公司协调路线,确定第一天考察路线为某街道,第二、三天则去各景区游玩。“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57990元由村集体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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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借公务外出之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






2018年5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在东阳和磐安两地考察过程中,未按镇党委审批意见,擅自改变行程、延长考察期限,并赴药材市场、夹溪十八涡景区等与考察无关的地点游览,共花费2.6万余元。时任杭坪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超出标准的考察经费9768元已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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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链接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药控股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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