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纪语 | 不得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发表时间:2023-09-06 15:59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有的还是发起者或组织者。 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纪 律 依 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核 心 要 义 一是条文禁止的是“自发成立”的组织,指的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社团,不得参加。 二是领导干部如果参加其他正当组织,要遵纪守法。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