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纪语 | 如何准确把握违规受礼与受贿的区别?发表时间:2023-09-06 15:57
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是一回事吗? 案例一 王某,A市原副市长,中共党员,分管土地审批。刘某是与A市同省的B市的房地产商,在饭局上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刘某向王某表示非常看好A市的楼市前景,欲到A市拓展业务。为了日后获得照顾,刘某多次于节日期间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三万元。直至王某被立案审查,刘某也没有提出具体诉求,在A市也没有房地产业务。 案例二 郑某,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中共党员,酷爱摄影。李某是财政局某处副处长,工作能力突出,李某找到郑某表达了想要“进步”的意思,并送给郑某摄影器材一套,价值三万元,郑某推托几次便收下,但未明确表态。之后,李某顺利升任处长,经调查符合组织程序,郑某没有提供帮助。
纪法依据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受礼问题,是指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但是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则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同时,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案例解析 案例一中,刘某送给王某礼金,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掌握的土地审批权密切相关,目的是为拓展房地产业务寻求关照,一旦刘某到王某辖区开发房地产,王某很可能在行使职权时予以关照,从王某收受礼金的当时判断,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受礼。王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受贿,理由是王某没有实际或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不满足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 案例二中,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价值三万元的财物,构成受贿犯罪。 本案中,郑某和李某是上下级关系,郑某收受价值三万元的摄影器材存在影响职权行使的可能性,应当视为承诺为李某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犯罪。此外,《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因此,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然收受其财物,从此角度看,郑某同样构成受贿罪。 【小贴士】 准确界定正常的礼尚往来 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互有往来。我国是礼仪之邦,也是一个人情社会,亲友之间礼尚往来是一种礼仪,也是一种传统习俗,有利于增进亲情和友情。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有的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或“来”与“往”之间分量不对等,存在明显或较大差距。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纪,要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